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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 小学招生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长 初中招生: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户籍所在地划分学区的初中。 二、转学 由外地转入我区的初中、小学生应持本人常住本区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户籍所在地划分学区的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审查开具同意接受证明后,再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本区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再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搬迁,学生上学路途较远(初中生一般在5000米以外,小学生一般在2500米以外,初四毕业年级在初三结业考试报名结束后,小学五年级在5月1日后不办理区内转学手续。)须由家长持户口、房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初中转学先由转入学校开具同意接受证明,到行政审批中心办转出或转入的审批手续。持证明回原学校开具转学校证明,再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入审批手续,将手续送转入学校。小学不需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直接将转入转出手续交双方学校。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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