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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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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0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实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一转学手续,同意接受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簿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受完地方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以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应注明其学历水平。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规格并监制。初中、高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由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定、备案,加盖钢印。
  第二十七条 小学、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高中毕业班学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可怒会考一次,经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高中: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初中: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小学:语文、数学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卡或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由省教委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由各市、地自行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可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或卡片。
  第三十二条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九、其他
  第三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省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本条理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辅助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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