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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单位: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教育窗口,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邮政编码:
264001
联系电话:
0535-6631640 15306386170
通讯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417

乘车线路:
  
(1)乘3、6、8、17、18、28、45、46、47、50、55、61路公共汽车到口腔医院站下车,从烟台口腔医院向南100米路西;
  (2)乘49路公共汽车到道恕街小学站下车,向北50米路西。


民办学校招生广告与简单备案  
  表单下载: 《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

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许可(办理)条件: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层次、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内(不包括委托和代理招生)

申请材料:

  1. 办学许可证(原件1份,教育部门出具);√前置
  2. 收费许可证(原件1份,物价部门出具);  √前置
  3.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原件1份,民政部门出具); √前置
  4. 税务登记证(原件1份,税务部门出具); √前置
  5. 联合招生协议的批准函(原件1份,教育部门出具);√前置
  6. 《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表》(原件4份,申请人出具);

许可(办理)期限:当日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核  

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至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

许可(办理)条件:

  审批权限: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设立全日制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普通中专除外)、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设立民办性质的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辖区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市以上(含市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中专院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县以下(含县级)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所在辖区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1. 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较高的思想道德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无违法办学行为或受过刑事处罚。
  2.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3.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 民办学校的设立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符合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要求。
  5. 民办学校必须有独立稳定的教育教学场所,达到规定设置标准且校舍自有,其土地使用权证、校舍产权证必须办理在学校名下。
  6. 办学注册资金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7.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3. 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公安部门出具)√前置
  4. 法定代表人、校长的个人简历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前置
  5.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金融部门出具)√前置
  6.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金融部门出具)√前置
  7.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8.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9.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以上材料,凡未作出说明,均由申请人出具,数量均为一式三份)

许可(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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