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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07〕6号)。
许可(办理)条件:
- 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 能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 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 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经费;
- 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数量限制:外省高校在鲁原则上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
申请材料:
- 申请设置函授站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等(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表单可下载);
- 主办学校(甲方)与设站单位(乙方)协议书(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 主办学校办学属性证明(是否属部属院校或省属重点大学) (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出具,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前置
- 函授站聘任辅导教师名单和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或聘书等复印件(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 函授站将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 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工商部门出具,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前置
- 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申请人出具,一式三份);
- 用作函授站场地产权证明(房管部门出具,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前置
- 租赁场地合同(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
- 建站场地检查的合格文件(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出具,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前置
- 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当地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前置
以上材料(影印件)须用A4纸按上述编码顺序装订成三册。
许可(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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