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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单位: 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教育窗口,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四楼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邮政编码:
264001
联系电话:
0535-6631640 15306386170
通讯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417
乘车线路:
  
(1)乘3、6、8、17、18、28、45、46、47、50、55、61路公共汽车到口腔医院站下车,从烟台口腔医院向南100米路西;
  (2)乘49路公共汽车到道恕街小学站下车,向北50米路西。

民办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审核  

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至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

许可(办理)条件:

  1.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必须在进行财务清算之后,由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
  3.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材料:

  1. 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前置
  2.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相关费用的解决情况和安置情况说明材料。
  3. 发生变更事项的学校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报送的申请书。
  4.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书。
    (2)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同意证明材料。
    (3)变更协议。
(以上材料,凡未作出说明,均由申请人出具,数量均为一式三份)

许可(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的解散(终止)审核  

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至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

许可(办理)条件:

  1.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组织财务清算。
  3.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申请材料:

  1.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材料。(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审批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 √前置
  2. 原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3. 民办学校自行终止:
    (1)申请报告。
    (2)财务审报告。(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前置

(以上材料,凡未作出说明,均由申请人出具,数量均为一式三份)

许可(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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