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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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至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
许可(办理)条件:
-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必须在进行财务清算之后,由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申请。
-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材料:
- 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前置
-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相关费用的解决情况和安置情况说明材料。
- 发生变更事项的学校由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报送的申请书。
-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书。
(2)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同意证明材料。
(3)变更协议。
(以上材料,凡未作出说明,均由申请人出具,数量均为一式三份)
许可(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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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解散(终止)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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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至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至十六条
许可(办理)条件: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组织财务清算。
-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申请材料:
- 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材料。(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审批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 √前置
- 原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 民办学校自行终止:
(1)申请报告。
(2)财务审报告。(原件一份,影印件两份,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前置
(以上材料,凡未作出说明,均由申请人出具,数量均为一式三份)
许可(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